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650号申请执行人XX有,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有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改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XX有与被执行人白有生、胡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0.8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人民币8.8万元从2014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白有生、胡改英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