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负责人肖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启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被告杭州成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银沙路199号新城大厦2幢1116室。法定代表人夏克吝。被告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石材市场6号钢房。法定代表人林小敏。被告杭州智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石材市场1号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卿。被告杭州旺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银沙路199号新城大厦1幢8楼812室.法定代表人戚忠亮。被告林小敏。被告李细桃。被告夏克吝。被告包慧娇。被告李海卿。被告夏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杭州成业石材有限公司、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杭州智磊石材有限公司、杭州旺鹏石材有限公司、林小敏、李细桃、夏克吝、包慧娇、李海卿、夏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加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