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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57号

詹英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57号原告詹英,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英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詹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