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1546-2号

程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46-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凤林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