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66号
原告:孙立萍,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晓亮,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崔晓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萍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