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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66号

孙立萍与崔晓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萍,崔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66号

原告:孙立萍,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晓亮,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崔晓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萍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