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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430号

刘天玉与张玉梅、赵海波、赤峰市益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天玉,赵海波,赤峰市益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刘天玉,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程耀彬,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波,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赤峰市益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玉梅,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赵海波。被告赤峰市益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波,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建国,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玉与被告赵海波、张玉梅、赤峰市益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玉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80元,由原告刘天玉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勇

人民陪审员  闫 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