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发长与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长,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8号原告张发长,男,汉族。被告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法定代表人贾明。原告张发长诉被告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7日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了92000元的黄金,2015年3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7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的登记信息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登记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发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