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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469-1号

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运峰,翁宝强,毕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69-1号执行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99158-0,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00038-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路21号中华大厦4号楼802室。法定代表人安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运峰。被执行人翁宝强。被执行人毕颖(曾用名毕银银)。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安运峰、翁宝强、毕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连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安运峰、翁宝强、毕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吕在春执行员徐明山执行员牟宗友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