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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1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侠华井权孙鹤华井兰庞军孙长国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云侠,华井权,孙鹤,华井兰,庞军,孙长国,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云侠被执行人华井权被执行人孙鹤被执行人华井兰被执行人庞军。被执行人孙长国被执行人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侠、华井权、孙鹤、华井兰、庞军、孙长国、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云侠、华井权、孙鹤、华井兰、庞军、孙长国、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云侠、华井权、孙鹤、华井兰、庞军、孙长国、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偿还保证合同纠纷款606316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6063168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