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崔恒景,男。被执行人李亚平,女。申请执行人崔恒景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商三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商三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惠子强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