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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026号

杨东升与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东升,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杨东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回族,原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佳龙苑5号楼1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马会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启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升与被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实收5元),由原告杨东升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丽丽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