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89号
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迮传兵,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一凡,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金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
被告:陈诚,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552号1栋201号,身份证号340303198709191036。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金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陈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