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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初字第62号

原告王跃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车辆转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62号原告王跃,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艳荣,女,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李会峰,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男,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中,原告王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贾朝波

代理

审判员  李 姣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