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7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代理
审判员 周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