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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741号

王伟,张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7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代理

审判员  周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