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70-1号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方存彬、璩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方存彬,璩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70-1号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向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霞,该行职员。

被告:方存彬,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璩义香,女,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诉被告方存彬、璩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方存彬、璩义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矛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