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魏松阳。委托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被告杨琴。被告杨琴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松阳诉被告杨琴、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松阳的委托代理人高维林,被告杨琴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松阳诉称,两被告在婚姻存期间,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还款,但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还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杨琴辩称,一、对李兵向原告借款及该款用途不清楚,李兵常年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并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二、杨琴与李兵已离婚。
三、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兵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被告李兵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原告向两被告要求还款,但未偿还。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魏松阳、被告杨琴的陈述、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魏松阳与被告李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李兵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原告主张债务真实性予以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琴抗辩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琴并未举证证明当时与魏松阳与李兵约定关于诉争借款由李兵个人承担,也未举证诉争债务系李兵用于赌博,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兵、杨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松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杨琴、李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
审 判 长 徐学松
代理
审判员 戴 维
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婉姝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