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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5号

刘振宇与程实张玲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宇,程实,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宇。被执行人程实被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人刘振宇与被执行人程实、张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84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实、张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振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实、张玲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3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