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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633号

周角与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角,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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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633号原告周角,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梁火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轩哲,系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角诉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顾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角及委托代理人刘宝海,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公司)、被告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伊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易天公司签订一份投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资57500元购得被告易天公司位于“易天国际广场”三层209号11.5平方米铺位,由易天公司代为管理经营,原告按期分红;原告可提前提出终止合同,被告无条件在60日内退还投资款。本合同由被告麦道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易天公司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原告隐瞒事实真相,具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两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本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原告没有提供受到损失的证据,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合同书及交付投资款收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交付了投资款。两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因公司目前经济困难,请求缓期退款。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12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易天公司签订一份《易天国际广场投资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投资57500元,易天公司以商铺产权(需向原告提供产权证明)和现金出资,联合经营“易天国际广场”1-3层商场业务;经营方式为,易天公司��立经营,原告仅作为投资人不参与管理,只享受固定分红,易天公司用商场第三层209号11.5平方米商铺产权为原告资金安全提供担保;联营期限为15年,从201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联营到期终止时,如公司不能退还投资款,则担保商铺产权归原告所有;易天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如果原告对公司经营不满意可提前提出终止合同,公司无条件接受,并在60日内退还投资款;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麦道公司作为易天公司担保人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向易天公司交付了投资款57500元,易天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易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联营前三年的投资分红款(每年5750元),第四年从2015年3月31日起被告易天公司停止向原告支付红利。按合同约定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应付投资人分红款数额为投资款的11%,原告在该期限内,每年应得红利6325元,每月应为527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联营合同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提供不出商铺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欺诈行为,应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比起诉时增加一倍诉讼请求标的额,未在法庭指定期间补交案件受理费,增加部分视为放弃。

本院认为,公民和企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易天国际广场投资联营合同》,条款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在被告商场商铺建设项目未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的前提下,本合同应为有效。易天公司违反按合同约定,中途停止支付联营投资人投资红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和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被告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角解除与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之间的投资联营合同。

二、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周角投资款575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红利(按合同约定每月527元计算)。

三、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河南易天百货有限公司和河南麦道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