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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642号

包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包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包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 钰

审 判 员  周茂山

人民陪审员  李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长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