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张涛等抵押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徐敏,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2号被执行人·张涛,地址南关区万龙小区*栋3门****室。被执行人徐敏,地址南关区新春街道陶家胡同委**组。被执行人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91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徐敏、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2033、225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涛、徐敏、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涛、徐敏、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偿还抵押合同纠纷款77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77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