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翟小晶与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小晶,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翟小晶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翟小晶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小晶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875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8756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