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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900号

廖绍辉与郭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绍辉,郭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廖绍辉,男,1990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郭建忠,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绍辉与被告郭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绍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绍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