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廖绍辉,男,1990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郭建忠,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绍辉与被告郭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绍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绍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