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杨占营,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跃彩,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占营诉被告张跃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占营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跃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营撤回对被告张跃彩的起诉。
审 判 长 智亚利
代理
审判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