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899号

杨占营诉被告张跃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占营,张跃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杨占营,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跃彩,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占营诉被告张跃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占营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跃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营撤回对被告张跃彩的起诉。

审 判 长  智亚利

代理

审判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