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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01746号

原告焦平诉被告李炳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平,李炳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焦平,男,汉族,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全,男,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平诉被告李炳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炳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平撤回对李炳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