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焦平,男,汉族,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全,男,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平诉被告李炳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炳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平撤回对李炳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