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汨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梁光吉。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贵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芙蓉南路支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9号山水洲城5栋110号。负责人段军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理,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方彬。委托代理人李忠林,汨罗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吉与被告李贵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芙蓉南路支公司、李方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光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毕爱玲
人民陪审员 廖拥军
人民陪审员 钟 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