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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汨民初字第1417号

梁光吉与李贵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光吉,李贵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芙蓉南路支公司,李方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汨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梁光吉。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贵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芙蓉南路支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9号山水洲城5栋110号。负责人段军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理,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方彬。委托代理人李忠林,汨罗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吉与被告李贵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芙蓉南路支公司、李方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光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毕爱玲

人民陪审员  廖拥军

人民陪审员  钟 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