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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369号

杨琪与伊通县盛宇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琪,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杨琪,女,1973年5月19日生,回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原告杨琪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琪于2015年9月11日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琪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计 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