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点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GERMINZHANG,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虎。委托代理人张原林,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市新点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新点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光明中心医院放射科许海东主任签字的评价证明以证明吕虎工作能力差,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点公司与吕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新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的是新点公司是否应支付吕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14年6月18日,新点公司向吕虎发出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1、吕虎工作能力差,在XX中心医院项目实施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没有提供本应提供的优质服务;2、吕虎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吕虎使用不实的工程师资质获取工作职位,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本院认为,新点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XX中心医院放射科许某某主任签字的评价证明以证明吕虎工作能力差,但XX中心医院未盖章,许某某亦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吕虎不能胜任工作,新点公司亦未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法;新点公司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吕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关于伪造的思科CCIE证书,吕虎否认系其提供给新点公司的。尽管新点公司提交的员工登记表上记载吕虎获得了思科CCIE资质,但该员工登记表上“吕虎”这一签名经鉴定与吕虎本人的签名不一致,故新点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吕虎使用不实的工程师资质获取工作职位,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综上,新点公司辞退吕虎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新点公司应向吕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154.9元(9359.15×3×2)。吕虎在劳动仲裁时请求的赔偿金为56154元,未超出法定标准,新点公司应按照该数额予以支付并承担鉴定费4040元。综上,上诉人新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点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