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高继伟。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秀珍,出生年月、。
原告高继伟诉被告尹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高继伟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查找,但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高继伟提供的被告尹秀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被告不明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照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