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1245号谢树新:你(单位)与刘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执行账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高广权办公室电话:手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