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7号被执行人姜添浩,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栋1门*楼*号。被执行人姜滨,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栋1门*楼*号二十四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添浩、姜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722、7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添浩、姜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添浩、姜滨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1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