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赵仁旺,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赵新,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关于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新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新立即腾出由其占用之位于户县大王农贸市场内的8间房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90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另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希望两案能合并执行,故书面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536号案件之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超波
审 判 员 高 峰代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