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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田英与周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英,周永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张田英。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会。委托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英与被告周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英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田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