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138号原告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东宝工业集中区中福宝源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玉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黎明,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莲花工业园区C幢(1-2层)。法定代表人王艺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阿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