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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罗祥禄与被执行人陈明宗、汤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祥禄,陈明宗,汤小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罗祥禄,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陈明宗,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汤小红,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罗祥禄与被执行人陈明宗、汤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罗祥禄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岩生

审判员  洪明群

审判员  严乐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