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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执字第54-2号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德龙、闵满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德龙,闵满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邓德龙。

被执行人:闵满英。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邓德龙、闵满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新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德龙、闵满英无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邓德龙、闵满英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2344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德龙、闵满英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禄

审 判 员  况慧美

代理

审判员  杨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