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64号

吉林粤商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妈喜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4号被执行人吉林省妈喜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金凤英。被执行人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明珠小区B28号楼4门107室。申请执行人吉林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妈喜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妈喜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妈喜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5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