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被执行人汪建党,男。郭某甲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汪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郭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郭某甲支付案件款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汪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