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977号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桂品。委托代理人刘涌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康毅,余不详,住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鹤翔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康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24.3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