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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7号

白金宝与喻国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金宝,喻国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白金宝被执行人喻国生。申请执行人白金宝与被执行人喻国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0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喻国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金宝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喻国生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