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白金宝被执行人喻国生。申请执行人白金宝与被执行人喻国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0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喻国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金宝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喻国生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