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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876号

席家福与申恒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家福,申恒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席家福(曾用名席加福),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个体。被告申恒权,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家福与被告申恒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家福以与被告申恒权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席家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家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席家福承担。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天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