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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34号

刘艳波与王颖、孙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波,王颖,孙玉梅,孟祥兰,初广友,赵瑞,于明光,康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波,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孙玉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孟祥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初广友,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赵瑞,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于明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康建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刘艳波与被执行人王颖、孙玉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