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方正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平志,岳阳县××田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兆林,农民。被执行人李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X16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征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岳君
审判员 程开支
审判员 郭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