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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744号

王棒、孙丽平与司芳、司俊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棒,孙丽平,司芳,司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王棒,农民。联系。原告孙丽平(王棒之妻),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司芳。联系。被告司俊华(司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棒、孙丽平与被告司芳、司俊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棒、孙丽平撤回对被告司芳、司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棒、孙丽平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