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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80号

李某某诉大荔县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大荔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大荔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97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780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