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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08号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刚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超。被执行人张小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5)西公内字第2647号执行证书:张小刚偿还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公司垫资款238457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刚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企业登记,名下仅有所按揭的甘M005**号大众途锐小型越野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庆西执字第3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该车车户,现无法查到该车存放地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小刚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