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小雪,住安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梅英,住安阳县,系程小雪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索爱生,住安阳县,系程小雪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磊磊,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韩红静(系韩磊磊之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雲,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与被上诉人韩磊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