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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14号

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与被上诉人韩磊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程小雪,程梅英,索爱生,韩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小雪,住安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梅英,住安阳县,系程小雪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索爱生,住安阳县,系程小雪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磊磊,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韩红静(系韩磊磊之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雲,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与被上诉人韩磊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程小雪、索爱生、程梅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