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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672号

张振周与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周,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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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周,男,1947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超,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祖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周与被执行人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超、郑州艺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