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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8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庄洪海,陈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庄洪海,陈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法定代表人史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帅,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宇,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洪海,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丽芳,女,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宋 涛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