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法定代表人史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帅,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宇,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洪海,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丽芳,女,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庄洪海、被告陈丽芳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宋 涛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