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璐被执行人李宏申请执行人张璐与被执行人李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宏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