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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067号

商丘昌英武术城武院、成武昌与被执行人商丘亚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丘昌英武术城武院,成武昌,商丘亚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昌英武术城武院。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成武昌,院长。申请执行人成武昌,南,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亚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潘飞宇,校长。申请执行人商丘昌英武术城武院、成武昌与被执行人商丘亚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商睢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357825元、及腾出租赁房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0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齐玉

代理

审判员  谢海英

代理

审判员  黄英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执林 关注公众号“”